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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泥及制品行业自律规约
发布时间:2022.08.02 阅读:1433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水泥及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制品行业协会会员的自律行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各类专业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深圳市水泥及制品行业自律规(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深圳市从事水泥及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制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非会员单位接受本规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深圳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深圳市水泥及制品行业的新形象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

    第八条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损于企业现在及将来利益的事,不要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要做生产低劣产品危害建筑工程质量的事。

    

 自律规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做到合法经营,质量第一,热忱服务。

第十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

参照《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单位、互相压价,且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必须在资质规定或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涂改资质、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会员企业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出厂。

反对在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禁止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资质、质量、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绿色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程》SJG59标准确保绿色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搅拌车驾驶员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

   

 

 行业管理

    第十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协会章程赋予的权责范围协会负责好企业的质量管理咨询工作企业需要配合协会做好行业的各项统计工作(如上报混凝土和砂浆产量、原材料价格、车辆运行等数据给协会),协会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数据上给主管部门备案。搅拌站车辆运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交警、交委部门为自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申办临时通行证,并依法进行运输。

    第十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垄断等方面工作。

    第十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协会应组织宣传国家与行业标准,加强地方标准推进实施。

    第十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和服务等工作。

    十九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规约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负责向行业的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 会员单位按照本规约执行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规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对执行情况好的会员单位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和宣传;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会员单位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业曝光、劝退和除名,以维护行规约的严肃性。

对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报告并予以协助查处。

     第二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并根据举报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当事单位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向当事单位和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一)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据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背行约行规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协会主要受理行业自律方面的相关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不属于协会受理范围的;

    2、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的;

    3、证据材料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投诉被确认受理后,应建立档案,一案一卷。协会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五)协会应及时向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通知,要求被投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并按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由协会视不同情况采取内部通报、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和除名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 所有会员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规约教育员工按照本规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引导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规约的实施。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本规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协会。

    第二十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制品行业协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各类专业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说明]本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行业协会职能、职责的规定,删除了原《管理规定》中“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规定,强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第二十 本规约自2020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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